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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制网讯(记者封颖慧 通讯员蒋铮)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10起2022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我省涞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朱某华、王某涵非法采矿、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朱某华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砂卵石并非法销售,获利3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涵与朱某华事前通谋,帮助朱某华运输、销售砂卵石和逃避执法检查,从中获利5万元。经探查鉴定,涉案砂卵石开采量为95675.45立方米,重181783.36 吨,价值2549714元。2020年3月至2021年9月,朱某华为掩盖其非法采矿行为,指使他人向其开采坑内回填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经鉴定评估,回填垃圾属有害物质,数量为98692.29立方米,造成生态环境损失7515698.88元;根据专家意见,采坑治理费用为3335860.99元。以上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共计10851559.87元。
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朱某华承担上述全部费用、王某涵对其中采坑治理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二人在市级以上的新闻媒体公开道歉。涞水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开采砂卵石,构成非法采矿罪;其违反国家规定,指使他人向开采坑内回填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严重污染环境,又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王某涵与朱某华事前通谋,帮助朱某华运输、销售非法开采的砂卵石和逃避执法检查,亦构成非法采矿罪。朱某华、王某涵非法开采砂卵石情节特别严重,朱某华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对朱某华所犯数罪,依法并罚。朱某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涵系从犯,且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朱某华、王某涵因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法对朱某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王某涵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决朱某华承担消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10851559.87元,朱某华、王某涵对其中采坑治理费用3335860.9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朱某华、王某涵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该判决已生效。
据了解,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朱某华以牟利为目的擅自大量采挖砂卵石,为掩盖罪行又使用大量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有害物质对采坑进行回填,不仅侵犯了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破坏周边生态环境,还造成了严重污染,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双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叠加,社会危害大。涞水法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综合利用刑事、民事法律手段,依法定罪量刑、认定生态环境损失和修复费用,让破坏环境资源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切实以强有力的司法手段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司法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