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和“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目标,8月1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知》提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共有产权”方式销售商品房,购房人可以先期购买不低于50%的产权,剩余产权继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由购房人租赁使用,再按双方合同约定购买剩余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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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县市、大理经开区,首套购房人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后可按照所缴纳契税金额给予补贴或直接发放购房补贴等方式鼓励购房,拉动住房消费,缩短去化周期。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大理推出了一种创新的房屋销售模式,即“半买半租”模式。传统的共有产权是购房者和地方政府共有产权,大理此次的共有产权概念是购房者和开发商共有产权。严跃进认为,这是一种“半购半租”的模式,可使购房的资金压力减少一半,激活购房市场和需求。
严跃进进一步表示,这也是今年花式营销中的一种。从省份的角度看,云南当前的各类销售压力普遍大,大理属于房地产供应规模偏大的城市。房企在这个过程中要做好各类配套做法,比如说在房贷办理方面,购房款如何计算;后续剩余产权的总价如何计算等。从监管部门角度看,要适当关注下此类物业交易的金融风险和违约风险,以更好促进此类物业的交易和模式的推进。
《通知》称,辖区内各商业银行要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要求,执行好贷款集中度管理、差别化住房信贷等金融政策,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贷款需求。
同时,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房地产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可申请与住房公积金合作,取消项目形象进度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贷款合作、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现“两个全覆盖”。根据市场调节需要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及二套房首付比例。
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协同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坚持“规划引领,供地前置,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原则,在房地产用地供应前提出配建及建成后资产移交和运营管理要求,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不得再向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提出附加配建要求。
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通知》要求,各级要加强房地产市场舆情监控,提前应对处置,强化正面宣传和引导,依法查处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不得发布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销售广告。
公开宣传预售商品房价格的,宣传价格不得低于楼盘表备案价的85%或高于115%,宣传最低售价的房源套数不得低于楼盘表内待售套数的50%。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受委托的经纪机构须在当地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原件。经纪机构不得自行销售商品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人收取涉及购房的任何资金,购房人交付的所有购房款必须直接打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按规定开具收款凭据。存在未批先售行为的项目须完成退款及处罚后方可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通知》还提到要高度重视洱海周边停工、停批项目,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积极作为,依法依规加快处置进度,化解风险。洱海流域城市规划区外原则上不再新增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供应;城市规划区内除文旅康养配套、城市更新类项目外,谨慎新增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供应,存量用地主要用于商业、文化旅游、康养、会展、科技创新等产业发展及公共服务项目,享受有关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