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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张某被公司单方辞退,理由之一为他与同事私聊时称公司领导为“老太太”。本案经劳动仲裁,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结合员工的工作岗位、言论发表环境和范围等分析,其行为并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日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万余元。(9月15日6版《工人日报》)
员工张某私下与同事小胡在微信私聊安排部门工作时,说了一句:“我觉得(腊月)三十很重要,园区还不知道老太太出什么幺蛾子呢。”之后,该聊天记录被小胡截图发送到公司微信群中。其实这只是张某对某一件事的看法,小胡发到公司微信群,这个“小报告”一打,张某私聊中所称的“老太太”,便认为指的正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因此,员工被开除。
员工之间微信私聊,闲谈中随口说了一句称领导“老太太”,这是本来很正常的一件事,不过是对某件事的看法。员工小胡未经本人同意发到公司微信群,这是在“小报告”中暴露个人隐私,侵犯了隐私权,而且有扩大矛盾、影响团结的嫌疑,责任应该在与员工小胡。
员工私下称领导“老太太”遭开除凸显“反应过激”。法院认为,从工作岗位看,张某的工作岗位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其言论的权威性、影响力和影响范围均相对较小。从其言论内容看,“老太太”一词并不具有贬低或侮辱性的含义。而结合该词所指向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性别、年龄情况,亦不足以认定张某使用“老太太”一词称呼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不尊敬或侮辱含义。
员工私下称领导“老太太”被开除涉嫌多重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何为“严重”?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既然是违反规章制度,就需要由企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的行为加以明确。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方为合法有效:一是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是制定过程需履行民主程序,三是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告知。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满足这三个条件就不合法,以此为依据开除员工自然也就不合法。
也就是说,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员工称领导“老太太”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从目前的司法裁判来看,很多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员工背地私下对企业领导“评头论足”,甚至说“难听话”尚未达到“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度,因此认定企业开除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此辞退员工,于法于情于理不通,显得没有一点人情味。作为企业的领导,应该有包容员工的胸怀和雅量,甚至是牢骚和骂声。再说,劳动关系具有鲜明的人身依附性和从属性。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的权利,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惩戒。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尤其应当审慎用之。
员工私下称领导“老太太”遭开除被法院判输的法治意义,不仅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而且,对于其他企业也是个警示。企业在有强势话语权下,辞退员工也应依法办事,而不是任性乱来。否则法律不容。员工是企业的宝贵财富,企业发展的资本,没有员工快乐工作环境,也就没有企业的效益可言。从关爱员工的角度,从劳动者是企业宝贵财富的理念出发,企业都不能轻易辞退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