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河南某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对郑阜高铁红线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时,安排被告韩某负责对损坏的窨井盖进行维修更换。2021年5月,被告韩某又找到被告刘某让其找人维修更换损坏的窨井盖。于是,刘某找到了原告崔某。2021年5月21日,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崔某从拉运窨井盖的农用四轮车上搬运窨井盖时摔伤。当天,原告崔某被送往鄢陵县中医院治疗,后又被转往许昌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过治疗后,原告崔某仍然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其家人遂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14万余元。因协商无果,某公司、韩某、刘某被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崔某所受伤害与三被告的侵权责任划分及责任界定问题。
判决结果
鄢陵县法院于2021年10月作出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105万余元;被告韩某赔偿原告崔某医疗费等损失34万余元;驳回原告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案件。原告崔某基于被告韩某的安排进行被告某公司施工项目的窨井盖维修更换工作。被告刘某应被告韩某的要求找到原告崔某等人施工。原告与三被告的关系是解决本案纠纷的关键。
原告崔某诉某公司、韩某、刘某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系农民工权益保护案件。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首先要确定各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与受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原告崔某vs被告某公司
原告崔某基于被告韩某的安排开展被告某公司施工项目的窨井盖维修更换工作,作为被告某公司雇佣的施工人员,与被告某公司之间系雇佣关系。原告崔某在施工中受到伤害,作为雇主的被告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崔某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2.被告某公司vs被告韩某
被告某公司称与被告韩某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但未提供合同,且施工用的窨井盖为被告某公司安排定做,故被告某公司的该辩称理由不能成立。被告韩某负责被告某公司安排的窨井盖维修更换工作,未尽到安全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原告崔某vs被告刘某
对于被告刘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原告崔某认为,自己是被刘某叫去干活的,应该与刘某也存在雇佣关系。而被告刘某辩称,其是应被告韩某的要求找到原告崔某等人施工的,其与原告崔某一样,与被告韩某存在雇佣关系,韩某属于雇主,而其本人也是被雇佣者,其本人与原告之间没有劳务或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
定,本案最后确定某公司、韩某与受害人崔某是雇佣关系,刘某与原告崔某不存在雇佣关系。
按照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鄢陵县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某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韩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因受害人在该案中也具有过错责任,酌定其承担过错责任比例为20%。
案件意义
该起案件的判决最终能够让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充分体现了法官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权威,弘扬了社会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