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7月27日,《河南省网络安全条例 (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提到,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制定本行业、本领域重要网络数据目录,对列入目录的网络数据进行重点保护。同时明确,如违反相关规定在网络上发布违法信息的,个人和组织或将被罚。
县级以上网信部门是网络安全工作主管部门
河南是网络大省、网民大省,互联网用户总数达1.26亿户,居全国第四位。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当前我省网络安全职能部门管理边界、权限不够清晰,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不够明确,网络安全人财物保障不足,这些问题亟须通过立法理顺监督管理体制,明确各方责任,从而促进网络安全健康发展。
《条例(草案)》在总则第四条至第八条分别明确了政府及部门职责、行业协会、网络运营者、个人和组织的权利义务等,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的综合网络治理格局。
《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网信部门是网络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保密、密码管理、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等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网络运营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和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个人和组织网上发布违法违规违反公德信息将被罚
网络安全如何保障?《条例(草案)》对网络安全保障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县级以上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网络运营者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用户信息保护、网络安全审查、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等制度,落实相应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此外还明确,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对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数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制定本行业、本领域重要网络数据目录,对列入目录的网络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条例(草案)》还拟对网络用户信息安全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非法侵入、干扰、攻击、破坏网络,不得实施窃取、泄露、篡改以及非法获取、公开、交易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和组织将被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