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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深圳出台国内首部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主题)
在国内首开政府机构建立管理人法律制度先河,9月1日起施行(副题)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刘友婷 通讯员 林锐鑫 崔峰源
8月11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印发了《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国内首部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法律文件,在国内首开政府机构建立管理人法律制度先河。《办法》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去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法规,该条例率先补足了国内个人破产制度空白,完善了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机制,构建起“法院审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个人破产办理体系。同日,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承担个人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能。个人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法律地位,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在案件办理中承担着债权审查、财产调查、破产财产分配、监督执行等多项重要职责。管理人管理制度涵盖管理人资质条件、职责及履职要求、行为规范、奖惩等,是建立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管理人队伍的基本保障,事关个人破产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在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领域,除《企业破产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文件,基本都由人民法院制定。破产署作为政府设立的机构,出台了国内首部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法律文件,开创了政府机构为加强管理人管理建章立制的先河,在国内破产法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深圳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负责人齐砺杰表示。
齐砺杰认为,《办法》建立起规范破产署编制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各项工作的基本制度,制度创新可圈可点。比如,根据《条例》规定和个人破产案件特点设置管理人资质条件;再如建立起管理人“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基本制度,确保管理人队伍的素质。另外,《办法》还建立起落实《条例》在国内首创允许债权人推荐管理人机制的便利措施,明确规定破产署发布管理人名册时,可以同时发布管理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履职情况等信息,为债权人推荐管理人提供便利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