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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典型案例:“陪伴式”直播构成不正当竞争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卢越
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陪伴式”直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为直播行业等网络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提供了行为指引。
经国际奥委会和中央电视台授权,央视公司在中国境内享有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中央电视台制作、播出的第31届里约奥运会电视节目实时转播、延时转播、点播服务的专有权利。
里约奥运会期间,央视公司发现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公司未经许可,将“正在视频直播奥运会”等作为百度推广的关键词,吸引用户访问其网站并下载“直播TV浏览器”,可直接观看央视公司直播的奥运赛事。此外,两公司还在网站设置“奥运主播招募”栏目,鼓励用户充值打赏支持主播直播奥运会,吸引用户下载“直播TV浏览器”,引导用户进入专门直播间后,以“嵌套”的方式呈现央视公司转播奥运会节目的内容,向用户提供主播陪伴式奥运赛事“直播”,并借此牟利。
央视公司以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两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两公司作为专业的体育赛事直播平台经营者,以“搭便车”为目的,通过实施被诉侵权行为获取不当的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全额支持央视公司的诉讼请求。
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法指出,本案是规范网络直播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坚持保护合法权益与激励创新并重的原则,为经营者划定行为界限,为直播行业等网络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提供行为指引,彰显了人民法院加大奥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鲜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