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7067亿元,同比增长3.5%。其中,除汽车以外的消费品零售额70409亿元,增长5.0%。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1—2月份,城镇消费品零售额66796亿元,同比增长3.4%;乡村消费品零售额10271亿元,增长4.5%。
按消费类型分,1—2月份,商品零售68638亿元,同比增长2.9%;餐饮收入8429亿元,增长9.2%。
按零售业态分,1—2月份限额以上零售业单位中的超市、便利店、专业店、百货店零售额同比分别增长2.3%、10.0%、3.6%、5.5%,品牌专卖店下降5.4%。
1—2月份,全国网上零售额20544亿元,同比增长6.2%。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17476亿元,增长5.3%,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2.7%;在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中,吃类、穿类、用类商品分别增长5.3%、4.0%、5.7%。
附注
1.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网上零售额:是指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实现的商品和服务零售额之和。商品和服务包括实物商品和非实物商品(如虚拟商品、服务类商品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但不包括非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
2.统计范围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个体户)、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
由于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范围每年发生变化,为保证本年数据与上年可比,计算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等各项指标同比增长速度所采用的同期数与本期的企业(单位、个体户)统计范围相一致,和上年公布的数据存在口径差异。主要原因是每年都有部分企业(单位、个体户)达到限额标准纳入调查范围,同时也有部分企业(单位、个体户)因规模变小达不到限额标准退出调查范围,还有新开业、破产、注(吊)销企业(单位、个体户)的影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企业(单位、个体户)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企业(单位、个体户)进行抽样调查。
4.环比数据修订
根据季节调整模型自动修正的结果,对2022年2月份以来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环比增速进行修订。修订结果及2023年1、2月份环比数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