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小程序“安全隐私协议”太霸道(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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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事关消费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了解消费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现状,近期,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消委会)组织开展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调查。5月9日,四川省消委会发布《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调查报告》。报告显示,个人信息保护仍不容乐观,超五成受访者不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内容,72.24%的受访者表示个人信息曾被泄露,电信和互联网行业被认为是个人信息泄露最严重的行业,APP、小程序过度索权严重,“安全隐私协议”太过霸道。
消费者最担心“扫码点餐”泄露信息
据介绍,此次调查采取线上问卷方式开展,重点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知晓情况、个人信息保护现状、侵权形式、常见救济措施及权益保护满意度等内容。调查回收有效问卷3726份。
调查显示,超五成受访者不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内容。其中,34.25%的受访者表示仅听说过《个人信息保护法》,13.55%的受访者不知道有《个人信息保护法》,8.72%的受访者表示不清楚相关情况。仅13.72%的受访者了解且认真阅读过《个人信息保护法》,29.76%的受访者表示了解部分内容。在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内容有所了解的受访者中,65.93%的受访者表示是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APP、网站等线上途径了解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调查显示,72.24%的受访者表示个人信息曾被泄露。受访者认为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中,“酒店餐厅消费点餐被迫扫码、留存个人信息”“办理电信等业务留存信息”“房屋买卖、装修留存信息”排名靠前。
受访者最担心社交账号被泄露。调查显示,QQ、邮箱、微信、微博、抖音等个人社交账号是受访者最担心被泄露的信息,占比高达55.71%,其次是人脸指纹等生物信息、身份证号、姓名及手机号等。此外,电信和互联网行业被认为是个人信息泄露最严重的行业,占比高达46.96%,其次是教育培训、金融、房地产、快递等行业。
调查显示,约67.52%的受访者对个人信息保护现状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但仍有约32.47%的受访者表示不满意,主要原因是“个人信息仍经常被侵害”(53.11%)及“被侵害后投诉无门”(44.82%)。个人信息被侵害后,68.37%的受访者表示未采取维权措施,未维权的主要原因是“不知道维权渠道”的占比49.15%,其次是“没有资金损失”“维权成本高”“不知晓或无法找到侵害个人信息的具体经营者”等。
拒绝非必要授权后九成应用程序限制使用
此次针对APP和小程序个人信息泄露情况进行了专门调查。37.15%的受访者使用APP或小程序时从不阅读安全隐私协议或不注意是否有安全隐私协议,7.67%的受访者“不知道什么是安全隐私协议”。仅有7.61%的受访者坚持一直阅读安全隐私协议。
调查受访者未阅读安全隐私协议的主要原因,选择“没注意看就点击了已阅读(默认勾选)”的高达47.83%。“字数太多、篇幅太长”“字体太小、看得费劲”“表述拗口、不能理解意思”“无论是否阅读,都必须同意才能继续使用”也是安全隐私协议被忽略的重要因素。
调查显示,受访者在使用APP和小程序时拒绝非必要授权后,高达九成(90.62%)的APP、小程序不能使用或仅能使用部分功能。其中,不能使用的占比25.56%,仅能使用部分功能的占比65.06%。
受访者的位置信息和手机相册被索权最多,分别高达53.95%和50.07%,其次是通讯录(44.96%)、短信(43.67%)、手机存储文件(41.39%)以及通话记录(40.05%)等。
(本文数据来源:四川省消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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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非必要不提供”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消费者作为个人信息的产生者和提供者,应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主动采取保护措施,避免个人信息遭到侵害。
四川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面临经营者收集个人信息情况时,应秉持“非必要不提供”原则,拒绝提供和接受商品、服务无关联的信息,在使用应用程序时应阅读安全隐私协议,特别关注授权权限等,再决定是否接受。在社交软件上发布照片、日程、行踪等个人信息时要慎重,建议设置信息可见范围,不轻易公布自己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
消费者遭遇APP弹窗推送同类商品广告等经营者精准化、定向化商业推广时,要分辨自己是否授权过经营者可提供个性化广告推送,在注册会员时是否开启默认推送选项等。消费者决定终止授权时,要及时行使“撤回同意”权利,在APP中使用删除或撤回个人信息的功能,向经营者明确表达禁止继续使用个人信息的意思。
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要做到不扫来历不明的二维码、不安装来历不明的APP、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载明个人信息的消费凭据要及时销毁,个人信息被侵害后应主动维权。
四川省消委会建议持续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完善立法,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配套规定、司法解释等。严格执法,建立统筹规范的执法机制。高效司法,推动个人信息保护司法实践。加强普法,增强消费者自主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发挥新闻媒体正向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营造人人关注、人人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社会氛围。 (记者 刘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