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杨召奎
粮食收购是粮食流通的重点环节,也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关口,把好粮食收购关意义重大。2023年夏粮收购即将全面展开,为提升粮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警示教育作用,今天,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近年来查处的八起粮食收购环节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
具体如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山东省梁山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售粮款案。根据12325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转办线索,2022年6月梁山县有关部门核查发现,梁山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累计拖欠售粮款557万余元。有关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2.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阿荣旗分公司拖欠售粮款案。根据12325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转办线索,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查发现,呼伦贝尔市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阿荣旗分公司2021年3月收购玉米428吨,价值98万余元,截至2022年8月仍有50万余元售粮款没有支付。阿荣旗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3万元。
3.辽宁省铁岭某储备库收购粮食违规扣量案。根据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移交问题线索,2022年10月铁岭市有关部门核查发现,铁岭某储备库在2020年-2021年政策性粮食收购期间,未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价标准,违规杂质扣量68吨。有关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4.黑龙江省桦川县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收购粮食违规增量案。根据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回头看”发现问题线索,桦川县有关部门核查发现,桦川县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在2020年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期间,违规进行水分杂质增量,导致收购粮食短少450吨。2021年4月,该企业通过职工集资的形式筹款118万余元进行补粮。2022年7月,有关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5.中储粮某直属库分库收购期间未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未按要求制作收购凭证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江西局在中央储备粮棉管理和中央事权粮食政策执行情况年度考核中发现,中储粮某直属库分库在2021年秋粮收购期间,自行修改质价公告中杂质扣量标准并违规扣量,未按规定真实、准确记载粮食入库检验检斤单信息。江西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6.中储粮某直属库分库虚报政策性粮食收储数量案。根据中储粮兰州分公司纪委移交线索,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青海局核查发现,中储粮某直属库分库在2017年执行轮换计划时,将当年新采购的101吨小麦随轮换出库小麦一同销售出库,未在财务账、保管账、统计账上扣除,2017年9月-2021年9月持续虚报101吨粮食收储数量。青海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
7.河南省沁阳市某粮库粮食收购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案。根据12325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转办线索,沁阳市有关部门核查发现,沁阳市某粮库在收购最低收购价小麦过程中,为抢占粮源,未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违规收购高水分粮,导致2021年粮食出库时超过正常损耗55吨。有关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8.安徽省庐江县某米厂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案。2022年4月,庐江县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庐江县某米厂存在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情形。有关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以上八起案例,有的长期拖欠售粮款,损害种粮农民利益;有的企业管理松弛,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匮乏;有的虚报收储数量,骗取政策性补贴;有的质量把关不严,加剧粮食储存风险。这些问题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危及国家粮食安全。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提高站位、强化担当、主动作为,按照“强监管严执法重处罚行动年”活动部署,以及《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收购及政策性粮食销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持案件查办高压态势,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坑农害农、损害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发现一起、严查一起,为粮食收购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