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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重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主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柳姗姗 彭冰)近日,新修订的《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鼓励以股权形式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奖励,并允许个人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同时还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支付期限、奖励方式等内容,最大限度保护科研人员的技术权益,激发科研人员的成果转化主观能动性。
在调动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上,新《条例》作出突破性规定。首先是股权奖励后的缴税问题,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个人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次是科研人员获得实惠问题,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规定了“两个不低于”,一是对有重要贡献的人员或者团队给予不低于净收入70%的奖励,高于国家50%以上的规定,与北京、上海、深圳保持在同一水平;二是对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给予不低于奖励总额60%的奖励。
此外,新《条例》明确规定要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的投入力度。同时,为强化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决策主体地位,规定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征求企业或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