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其武
历时近4年的公开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后,近日银保监会会同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对外发布,市场各方高度关注。
重大变化探析
(相关资料图)
与原银监会2007年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相比,本次发布的《办法》,结合了现阶段中国经济金融发展实际情况,并参考了巴塞尔委员会于2017年发布的《问题资产审慎处理指引——不良风险暴露和重组定义》有关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对商业银行资产所涉及的信用风险分类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制度优化,重大变化主要包括:
一是分类对象从贷款扩展到全部金融资产,将一些中小商业银行债券投资、同业资产、表外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等过去没有开展过风险分类的,也要求进行信用风险分类。二是确立了从“单笔贷款”到“债务人”的分类理念,规定非零售债务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该分类为不良;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商业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三是参考借鉴新会计准则要求,明确对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以及金融资产逾期超90天的,应该分类为不良。四是对重组资产概念中的“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作出更为直观、更为详细的规定,不再强求重组资产必须归为不良的定义,同时明确重组资产观察期由6个月延长至1年,体现了某种程度的监管宽容与灵活。值得一提的是,相比《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办法》已经上升至审慎监管规章层面,成为重要的监管标准和风险管理规范,对商业银行更具强制性。同时,《办法》也明确风险分类新规是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办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且与《办法》提出的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对应和转换关系。
重视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仍然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之一。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是商业银行开展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基础工作。从内在逻辑来说,无论是商业银行风险拨备、监管资本计量,还是金融资产风险管理、不良资产核销处置,都需要以金融资产风险的准确分类为基本前提。因此可以说,金融资产分类在商业银行整个风险管理架构中具有基石作用。《办法》的发布实施,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银行全部资产质量,并对风险资产分类结果前瞻性采取针对性措施;有助于监管部门监测、分析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状况,审时度势采取审慎监管政策,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评判中国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状况乃至单体机构风险水平,不良资产率、不良贷款率及其真实性都是一个非常直观且与其他审慎风险监管指标关联度非常高的重要指标。基于此,我们经常看到一些中小商业银行在证券市场募集资本、公开发行可转债时,收到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函,要求说明诸如划分为不良贷款是否充分、完整,是否真实、审慎,逾期90天以上贷款情况是否均划分为不良贷款,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与贷款实际情况相符等,说明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是监管部门、证券市场参与各方聚焦的重点。
近几年来,银保监会一直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数据治理,引导、推动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督促真实反映不良资产状况,更好服务宏观大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总体风险逐步收敛,在助推经济恢复增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银保监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中,涉及信贷、资产质量检查内容的,因风险分类不准确而被实施监管行政处罚的银行机构不在少数,这表明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的问题在一些机构特别是基层分支机构还比较突出,按照真实、及时、审慎、独立原则客观如实反映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仍然任重道远。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
《办法》即将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给予商业银行两年半时间的过渡期,要求制订重新分类计划,有计划、分步骤对已经发生的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照《办法》要求进行重新分类。在推动《办法》实施过程中,需要有关各方同向发力,把握以下重点:
一是要从战略高度解决商业银行法人层面“真做”的问题。商业银行是经营管理风险的行业,在其全面风险管理架构中,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无疑是其核心基础工作。实际工作中,不少商业银行经营团队为了迎合股东、市场看重盈利的一面,往往报喜不报忧,过于宣传甚至夸大盈利状况、形势大好一面,而刻意淡化甚至隐瞒盈利背后的风险分类不准确、计提不到位等深层次问题,建立在风险分类不准确、不真实基础上的盈利当然也不可能真实,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及其结果是评判商业银行经营成果好坏、风险管理能力强弱、同业优劣比较的重要考量。因此,必须抓住法人监管的牛鼻子,督促商业银行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在商业银行法人层面,引导主要股东、董事会真正树立看风险更甚于看盈利,看合规更甚于看发展的理念,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审计机构作用,在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工作中将《办法》明确的基本原则、具体要求全面完整准确地体现在本行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机制建设中。商业银行法人层面需要充分认识到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性、必要性,是自己要做而且是必须要做好的基本功,而不是监管部门“强加”给自己的一项额外监管要求,《办法》有效实施、真正落地才有可靠的前提。
二是要从操作层面解决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真分”的问题。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日常工作及具体事务都在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分类准不准以及由此带来的分类结果基本决定了一家商业银行法人层面的风险分类工作质量、信用风险水平。要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文化建设,自觉将风险管理理念和监管要求内嵌在业务运营各环节,成为从业人员严格遵循的基本职业操守;要正确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坚持定量指标与定性评价并重要求,切实加大合规、风险管理特别是风险分类工作的考核权重,消除基层分支机构“不真分”的内在驱动;要按照“了解你的客户”要求,构建与贷款人合作伙伴关系,全方位多渠道收集贷款人财务、非财务信息,为准确及时进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打好坚实基础;要优化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基本实现风险分类信息应收尽收,促进风险分类的规范化、精准化,尽量减少人为因素干扰;要进一步细化分类流程,明确“初分、认定、审批”三级程序及其质量控制,从源头上把好关;要充分发挥风险、审计条线作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将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作为重点进行核查、把关,对形式主义、应付、不客观真实反映的,严肃追究管理者责任。
三是要从监管层面破解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不实的顽疾。要从防范大股东操纵、防止内部人控制、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高度,认真履行穿透式监管和持续监管职责,高度重视并强力推进《办法》实施;要抓好《办法》的宣讲、解读,让主要股东、董事会、高管层及从业人员从不同侧面了解、掌握分类新规,进而认同风险分类新规,协同推进《办法》实施;要督促商业银行开展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的修订,加强审查核查,指导新、老业务分类工作科学平稳有序推进;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基层摸清风险分类工作推进情况,帮助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难题,同时将分类新规执行情况作为近期信用风险现场检查重点,对于“不真做”“不真分”,故意弄虚作假的,加大惩治力度,实施严格处罚、严肃问责、公开通报。
距离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新规实施不到3个月的时间了,当下重中之重是各级监管部门、各商业银行统一认识,同向发力,在组织推动、落地落细上下真功夫,久久为功,才能收到预期效果,实现商业银行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安徽银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