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牡丹江。张先生父亲把22万存了二年定期,到期取款时却被告知无法办理该业务,张先生随即报了警。
张先生父亲平时生活非常节俭,为了能多拿点利息,他决定把22万积蓄全部存成二年的定期。
(资料图)
那天,张老先生来到存款行办理业务,当时人不是很多,只等了一会儿就轮到他了,柜员动作非常麻利,张老先生说明来意后,柜员很快就办理好了业务,并把存款单递给了他。
张老先生年纪大了,眼睛不好使,再加上他也非常信任存款行,所以拿到存单后也没细看,就高高兴兴地回家了。
回到家后,张老先生把存单放在一个很隐蔽的地方,然后就再也没有去动过它。
二年后,由于身体原因,张老先生需要花钱,正好存单也到期了,他就想把22万存款全部取出来,张先生不放心父亲一个人去,就陪父亲一同前往。
当张老先生把存单递给柜员,柜员一番操作后,却说没有办法办理该业务,因为存款并不在张老先生的名下,而在一位姓李的女士的账户里。
张老先生满脸疑惑地看着柜员,二年前是自己亲自来柜台办理的存款业务,存单放好后也从未动过,怎么存款就跑到李女士的账户里去了呢?
张先生接过存单一看,上面果然是李女士的名字,他知道二年前父亲来存款时,拿到存单后肯定没有仔细看,就稀里糊涂地把存单拿回了家。
父亲年纪大了,万一心里着急有个什么闪失,那就得不偿失了,想到这,张先生一边安慰父亲,一边赶忙报了警。
经民警调查后发现,原来当时柜员在帮李女士办理完业务后,由于一时疏忽,忘了退出所在的页面,接着随手就帮张老先生办理了业务,存款单打印出来后,双方都没核实,所以,直到存单到期取钱时才发现。
该行表示,只有李女士亲自到该行更正信息后,张老先生才能把22万存款以及利息取出来。
一、该行发现二年前由于柜员疏忽,把张老先生的22万元存款存入了李女士的账户后,为什么不能直接从李女士的账户划扣22万存款以及利息呢?
虽然这22万元是由于二年前柜员的误操作才存入到李女士的账户里的,但个人账里的钱属于私有财产,不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直接划扣的。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因此,该行发现把张老先生的钱错存入李女士的账户后,该行是没有权利直接从李女士账户里划扣钱款的,一定要李女士亲自到柜台更正信息后,李老先生才能取出钱款。
二、柜员错把李老先生的钱存入李女士的账户后,李女士因此而获得了利益,而张老先生却因此而受到了损失,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且李女士获得这些钱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对于李女士来说,错存入她账户的22万元以及二年间所产生的利益,都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因此,虽然钱错存入李女士账户,并不是她的过错造成的,但张老先生是有权要求李女士返还22万元以及利息的。
三、柜员把22万错存入李女士的账户,李女士就成了实际的保管人,如果张老先生要求李女士退还钱款,而李女士拒不退还,那只要张老先生以此报警,李女士就构成侵占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李女士把柜员错存入她账户的22万元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由于数额巨大,她将被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来,民警根据该行提供的信息,找到李女士说明了来意,李女士了解到相关的法律规定后,配合该行更正了信息,并协助张老先生取出了22万存款以及利息。
这件事也提醒我们,去存款行办理业务时,不能因为太过信任对方而忽略了核查,否则,也有可能会惹上麻烦。
对于这件事,大家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