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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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通过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加快推进了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的利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2,620,233.62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商业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使用商业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商业汇票、信用证、外汇、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和操作流程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商业汇票、信用证、外汇、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独立董事:
谭锁奎 吴建依 宋夏云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