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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张辉 通讯员 程海灵)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完善低保监管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近日,市民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人员、范围及工作要求,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现象发生,确保低保机制在阳光下运行。
《通知》明确,此次备案人员包括县(市、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低保申请、审核、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以及村(社区)“两委”成员。需要备案的近亲属范围包括低保相关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通知》要求,各地要重新梳理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工作,严格落实“零报告”制度,完善档案资料,并按照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更新,让每一位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工作原则上一年一报,无论有无变化,每年12月31日前均需要重新上报。